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

2025-3-20 10:38 來源: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發改環資〔2025〕13號)要求,進一步推進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設備更新,現將《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一條 利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對城市公交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鼓勵結合客流變化、城市公交行業發展等情況,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每輛車平均補貼8萬元;其中,對更換動力電池的,每輛車平均補貼4.2萬元;各地根據更新車輛和更換動力電池的需求情況和數量比例,自主確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補貼標準。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定,依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地有關法規、規章等,通過特許經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

本細則所稱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后生產,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第三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各地在優先報廢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基礎上,可結合資金使用和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更新需求,報廢其他燃料類型城市公交車,并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四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堅持設備更新與資源節約相結合的原則,指導申請人結合客流變化、微循環公交發展需求等,合理選擇更換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車長類型,鼓勵更換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五條 擬申請補貼資金的申請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報廢車輛的首次注冊登記時間、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以及新購車輛的識別代號、車輛型號、收付款憑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信息與佐證材料。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申請人與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的,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對于更換動力電池,應提供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舊動力電池包數量、舊動力電池包編碼,更換后的動力電池包數量、動力電池包編碼、生產日期等信息,以及動力電池更換合同(含動力電池安全合規性要求)、發票、收付款憑證和驗收證明等佐證材料。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

第六條 申請人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信息后,及時進行審核、反饋審核結果。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審核部門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補正有關信息。

第七條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八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意見,審核后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安排意見報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九條 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總體按90:10比例共擔,并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擔。各省級財政根據中央資金分配情況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省以下經費分擔機制由省級財政確定。

第十條 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具體實施細則,明確本地補貼標準。對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在安排補貼資金時可給予適當傾斜。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客車生產企業、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企業與申請人加強供需對接,發揮規模優勢。

第十一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于2026年3月15日前,通過“城鄉道路客運燃料消耗信息申報與補貼管理系統”(yb.motcats.com.cn)填報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情況,并從中導出報表(格式詳見附件1—3),加蓋公章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并負責對補貼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對資金撥付進行監管,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要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的抽查。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補貼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和平穩有序過渡。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和動力電池價格的監管,及時處置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情況,確保更新補貼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業;要督促申請人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 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15號)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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