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碳交易法治經驗給我國帶來哪些啟示?

2025-2-10 13:06 來源: 中國環境報 |作者: 王霄菲 方堃

國務院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入法治化建設新階段。德國是全球最早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國家之一,其近20年的碳市場法治實踐,能夠為我國構建完善的碳市場制度提供重要參考。

德國碳市場法治建設經驗

在萊茵河畔的杜塞爾多夫市,蒂森克虜伯鋼鐵廠正經歷百年未有的轉型。這座年產千萬噸鋼鐵的“巨無霸”,通過投資12億歐元建設直接還原鐵工廠,計劃到2026年實現碳排放量降低20%。這家企業轉型的動力,源自德國完善的碳交易法律體系。

自2004年起,德國已構建起四位一體的碳交易法律框架。其中,2004年頒布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法》確立了總量控制與配額交易規則,《排放交易主管法》《排放交易主管法執行法規》明確了監管架構,2007年頒布的《配額分配法》規范了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具體而言,德國法律框架在結構層面涵蓋實體法和程序法在內的完整體系,形成了比較完整的規范邏輯鏈條,旨在保障交易過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在內容層面規定了國家、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的義務;在配額分配上明確了規則和程序,這是對交易公平正義的實質性維護;在交易運行的保障層面強化了政府的監管職能。尤其是德國碳交易立法強化了與能源立法相銜接,以確保實施的有效性并推動實現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最高目標。2022年7月,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等一攬子能源轉型法案,要求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供應中的比例由65%提高到80%、“電力碳中和”實現計劃在2035年基本完成。根據歐盟碳調節框架和德國經濟社會變化,不斷細化碳交易法律條款、完善操作規則,促進了德國工業在“經濟性”和“環保性”之間尋求平衡。

我國繼2024年實施《暫行條例》之后,2025年1月1日又開始實施《能源法》,以能源基本法的形態突出了加快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戰略導向。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有力助推“雙碳”目標的實現和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為我國能源結構的調整和能源法律體系的更新提供新動能。

德國碳交易制度發展中的挑戰與突破

德國鋼鐵協會數據顯示,2013年行業免費配額富余量達15%,部分企業通過轉售配額獲利,卻延緩了減排投資。當年歐盟碳價暴跌至3歐元的“地板價”,暴露出免費配額過度分配的制度缺陷。對此,德國啟動法律修正、建立配額動態調整機制,通過《國家能效行動計劃》強化工業能效標準,并于2019年出臺“2050年能源效率戰略”,德國聯邦政府決定未來將繼續提高能源效率政策的比重。通過在新的“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中綁定聯邦政府為實現此目標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以此推動“能源效率2050路線圖”的對話進程和碳排放交易進程。在此框架下,各社會團體以及經濟界、消費者、科學家和聯邦政府的代表將就實現2050年節能目標共同采取跨行業行動。同時,《溫室氣體排放許可證交易法》還為碳交易市場的有效運行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結合嚴格的許可證管理制度,德國嚴格把控在不同行業和企業中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管理,以確保符合本國和歐洲的減排目標。

德國通過《氣候保護法》設立跨部門氣候內閣,建立年度減排目標審查制度,確保法律體系隨市場變化動態調整,碳排放交易立法體系充分體現了這一法治目標。正如柏林洪堡大學環境法教授穆勒所指出的,德國正經歷從行政管制向市場驅動的深刻轉變。這其實也是我國當前正在面臨的階段。

我國碳市場的法治建設之路

我國自2021年啟動全國碳市場以來,首個履約周期納入2162家電力企業,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超過2.3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達110億元以上,有效促進了碳減排。2024年1月2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在北京正式啟動,前景樂觀。但我國的碳市場迫切需要構建適合自身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現代法治進路。

《暫行條例》是我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首部專門性行政法規,從中央層級對碳排放權的分配、交易、核查、清繳等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并設立了更加嚴格的監管框架。2024年9月生態環境部編制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將2024年作為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首個管控年度,要求2025年年底前完成首次履約工作。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碳排放核算核查、注冊登記、交易結算等33項規章制度,初步形成了多層級、較完備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同時,正在研究將碳市場專項立法納入《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探索與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銜接的配套制度。

在司法保障層面,自然之友訴國家電網甘肅分公司棄風棄光案開啟了我國涉及氣候變化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先河。這起案件于2016年9月起訴,歷經長達7年的駁回起訴、指令審理、多次開庭和調解過程,雙方最終于2023年4月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經依法公告后出具了調解書。此案彰顯了我國司法保障氣候公正的進步。

然而,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是人類面臨的共同課題,我國要實現“雙碳”目標涉及面廣,面臨經濟和社會的系統性全方位變革,碳市場改革的法治實踐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綠色金融制度創新或成破局之道

將碳排放交易納入碳金融調整也是德國的重要經驗,通過將碳排放權納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了資源環境要素的市場化配置。為將德國打造成全球領先的可持續金融中心,德國政府于2021年5月發布《可持續金融戰略》,聚焦金融市場政策與金融監管,提出了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整體方向,包括加強區域和國際合作交流、減少信息不對稱、加強實體和金融部門與氣候風險相關的風險管理、推動政府金融機構的可持續轉型和在資本市場的可持續表率作用、增進知識分享和機構能力建設等方面。在綠色金融產品層面,德國政府出臺了《綠色債券框架》《環境權益法案》,而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應對可持續風險指引》和歐盟層面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指令實施法案》則規定了環境信息披露準則。這些政策法案為推進碳排放交易奠定了金融法規和規則支持。

我國也正在構建三大金融支撐機制:碳配額質押融資制度在湖北試點,累計融資超50億元;碳資信評價體系在浙江落地,引導128家企業實施碳管理提升;以及碳保險產品覆蓋配額價格波動風險的探索。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碳金融產品的行業標準,明確碳金融產品的分類,具體的碳金融產品實施要求則為金融機構開發、實施碳金融產品提供了指引。然而,我國規制碳金融的法律層級有待提高、規則精細化程度需要加強。江蘇常州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光伏+儲能”的“零碳工廠”模式,年節省碳配額達2.3萬噸,但公司法務總監建言,期待更明晰的配額結轉規則和碳金融創新政策,讓減排投入獲得長期收益。

企業應積極適應全球碳定價新秩序

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從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將對從境外進口的鋼鐵、鋁、水泥和化肥額外征稅,進口商必須報告相關商品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且從2026年1月1日起,進口商必須購買排放證書,其價格基于在歐盟境內生產這些商品時所需支付的碳價來制定。

我國納入《方案》的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同樣受到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的影響,這對相關行業和企業是挑戰更是機遇,理念、技術轉型是優先選擇。事實上,面對歐盟碳關稅的實施,寶馬沈陽工廠已啟動汽車供應鏈碳管理對話機制,通過綠電采購和循環材料應用,單車碳排放較2019年降低38%,為其出口歐洲贏得主動權。碳排放管理必須成為企業長期關注的一項重點任務,企業首先應在戰略布局上重視碳排放管理。

最新評論

碳市場行情進入碳行情頻道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