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業局關于印發《貴州省林業碳匯資源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5-1-17 13:17 來源: 貴州省林業局

各市、自治州林業局,各縣(市、區、特區)林業主管部門,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林業碳匯資源管理,我們制定了《貴州省林業碳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貴州省林業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林業碳匯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貴州省林業碳匯資源管理,防范林業碳匯資源開發風險,促進林業碳匯資源科學、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助力“雙碳”戰略目標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碳匯資源,是指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符合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等各類減排交易機制規定,可用于開發碳匯項目的森林資源。

第三條?貴州省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林業碳匯資源培育、指導實施林業碳匯項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應遵循本辦法。草地、濕地等涉林碳匯資源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林業碳匯資源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科學開發、防范風險、利林惠農的原則。

第五條?省林業局負責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定全省林業碳匯發展規劃、本底調查、資源管理等有關政策及技術方案,組織開展全省林業碳匯資源培育保護和本底調查,建立全省林業碳匯資源管理平臺,建設管理貴州省林業碳匯項目庫,開展林業碳匯宣傳培訓,指導全省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和風險防范,組織開展全省林業碳匯資源管理成效評估。

第六條?市(州)林業局負責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林業碳匯發展規劃,指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林業碳匯資源培育保護和本底調查,承擔本級林業碳匯資源管理平臺和林業碳匯項目庫管理,指導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碳匯檔案資料管理,統籌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協議簽訂和風險防范等工作,定期調度上報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情況。

第七條?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林業碳匯資源培育保護和本底調查,承擔縣級林業碳匯資源管理平臺和林業碳匯項目庫管理,負責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檔案資料管理,指導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跟蹤查詢并定期上報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情況,防范和處置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風險。

第八條?鼓勵社會主體合法合規參與全省林業碳匯資源培育保護和項目開發活動,實施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活動應公平、公正、公開、誠信和自愿。

第九條?林業碳匯項目開發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符合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ccer)林業碳匯類方法學的項目;

(二)符合省林業局、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貴州林業碳票項目方法學(試行)》等方法學的林業碳匯(碳票)項目;

(三)符合國際核證碳減排標準(VCS)等國際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下的林業碳匯項目;

(四)除上述三類以外的其他林業類碳匯項目。

第十條?優先支持申報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CCER),鼓勵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集體林業大縣開發貴州省林業碳票項目,嚴格審慎開發其他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機制下的林業碳匯項目。

第十一條?鼓勵市(州)整合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資源,統籌開發林業碳匯項目,實現林業碳匯資源利用效益最大化。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進行科學論證,提供政策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市、縣兩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將符合林業碳匯(CCER)項目開發條件的林業碳匯資源納入貴州省林業碳匯項目庫,省林業局對項目庫實行年度動態更新管理。

第十三條?對納入貴州省林業碳匯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程序向符合條件的項目業主提供林業碳匯檔案資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林業碳匯檔案資料前,需項目業主提交貴州省林業碳匯資料使用申請表、項目業主信用記錄、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實施方案、林權所有人委托開發協議(合同)等資料,項目業主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向項目業主提供林業碳匯檔案資料后,應立即將林業碳匯檔案資料提供情況和項目開發相關情況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和備案。

第十五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含國有林場)應明確專人依法依規管理林業碳匯檔案資料,不得隨意對外提供;對涉密檔案資料,嚴格按照相關涉密管理規定執行。

借閱和復制林業碳匯檔案資料實行實名登記制,須登記查閱和復制使用時間、范圍、內容及用途等。查閱檔案資料的,由屬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提供;復制檔案資料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州)林業局同意后提供。

第十六條?林業碳匯檔案資料包括:營造林項目作業設計、作業設計批復文件、樹苗和肥料等采購合同、勞務用工、栽植記錄、工程日志、營造林檢查驗收報告以及林草相關資源調查和監測數據(含權屬、地類、林班、小班、樹種、齡組、胸徑、樹高、株數等)、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火災防控方案等材料。

第十七條?對納入貴州省林業碳匯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將推送至“貴州生態產品登記評估系統”登記評估,并在貴州生態產品交易中心發布。鼓勵金融機構優先提供信貸、保險等金融支持。

第十八條?林業碳匯項目開發要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簽訂項目開發、林業碳匯資源權屬流轉等協議,明確各參與方的項目開發權責,合理分配項目收益,保障林權所有者權益。納入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的林業碳匯資源權屬必須清晰,權屬不清晰的,不得開發林業碳匯項目。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成功開發林業碳匯項目的項目業主在國家或我省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并按照項目開發協議明確的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將收益兌現到相關權益主體。對未履行項目開發協議、造成矛盾糾紛等情況的,要立即與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溝通對接,采取暫停項目開發和收回林業碳匯檔案資料使用權限等措施,維護相關權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定期跟蹤了解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項目開發情況,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定期將查詢的國外、國家和省級等林業碳匯項目信息公告平臺情況和行政區域內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等情況上報市(州)林業局,市(州)林業局匯總審核后報省林業局。

第二十一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發現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存在問題、風險、輿情等情況的,應立即會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置,并及時向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省林業局將對市、縣兩級林業碳匯資源管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適時通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開展林業碳匯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有泄露涉密林業碳匯檔案資料、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發現項目業主在開發林業碳匯項目、取得減排量等活動中存在篡改、偽造資料等弄虛作假情形的,應立即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貴州省林業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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