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
碳交易網了解到,日本近幾年來在
CDM機制下的碳交易取得了更加引人注目的進展。不僅如此,從前景分析,CDM機制將成為日本最為倚重的碳交易渠道,并且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CDM機制不僅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而且實現了優勢補,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能從中獲益。因此,盡管全球氣候變化規則的制定還存在很多懸而未決的
問題,但是世界各國在利用CDM機制促進
減排合作方面已經達成了廣泛的共識。相對于IET機制,日本利用CDM渠道開展國際碳交易所面臨的
政策性風險很小。
第二,CDM機制的核心是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和資金從發展中國家換取
碳排放權,而日本不僅擁有雄厚的資金實力,而且在煙塵脫硫、太陽能發電等多項
節能減排技術上處于世界領先地位,這些優勢無疑為日本與發展中國家開展
CDM項目合作奠定了基礎。
第三,許多CDM項目不僅能夠在發展中國家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而且還可以創造顯著的社會效益,例如為目標區域和人群增加就業和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當地的能源自給程度等,從而使
碳減排和推進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了統一。因此,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開始對CDM項目表示出濃厚的興趣,這無疑為日本利用這一機制開展碳交易創造了巨大的
市場空間;
第四,在具體實施過程中,CDM是基于獨立項目形式開展的,而且離不開企業的直接參與,這得日本的三菱、三井、富士、住友等多家綜合商社作為CDM項目的具體執行者和重要推動力量走到了前臺。這些綜合商社并不是單純的貿易公司,而是在經濟領域協助政府發揮微觀經濟管理職,落實各項新產業政策的推動者。在環保領域,綜合商社擁有控股的技術公司和研發部門,從而為日本在不同產業領域開展CDM項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從實際進展情況來看,東亞和東南亞地區是日本開展CDM項目的重點區域。其中,由于中國的減排潛力最大、減排邊際成本相對較低,因此成為日本最重視、開展CDM項目最多的國家。截至2010年3月,日本在中國獲得批準的CDM項目共計351項。從減排類型來看,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項目最多(237個),約占全部中日CDM合作項目的69.5%;其次為節能和提高能效項目(63個),所占比例為17.9%;居第三位的是甲烷回收利用項目(29個),所占比例為8.3%。上述3個類型共計占中日CDM項目合作的95.7%,其余6個類型只占4.3%。從日本企業的參與情況來看,三菱商事株式會社開展的項目最多,為73個,占中日間所有合作項目的20.8%,其次為丸紅株式會社,項目數量為50個,所占比例為14.2%。此外,超過10個以上合作項目的日本企業還有住友商事、東京
電力公司、三井物產株式會社、日本
碳基金等。值得一提的是,由三菱商事株式會社和新日鐵合作推動的
山東東岳
化工項目是目前界上規模最大的CDM項目,預計年減排量為1000萬噸。至《京都議定書》第一個承諾期結束的2012年,日本從該項目獲得的
排放權將達5500萬噸。
除了亞洲地區之外,日本近兩年來還采取了相關措施,積極推進與中南美洲和非洲國家的碳權交易合作,努力構建全球性的CDM項目網絡。例如,在與氣候變化有關的ODA資金支持下,日本在中南美洲和非洲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啟動了CDM人力資源培訓項目,培訓對象包括東道國的政府官員、合作企業的負責人和當地居民,其用意在于宣傳CDM項目的雙贏效果,占據輿論和道德高地,從而為CDM項目的正式開展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