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我國全國碳
市場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目前,實際參與全國
碳市場的交易主體僅包括重點排放單位,相關交易規則暫未明確其它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標準與條件。全國碳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與國際上發展相對成熟的碳市場相比,我國碳市場的交易主體及交易產品較為單一。以歐盟碳市場為例,參與市場的主體除履約單位外,還包括投資者、代理人、其它服務提供商等;交易產品包括現貨、期貨、期權、遠期合約等多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