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通過
CDM項目沒有實現預期的技術轉讓,原因是多方面和深層次的,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技術供給側存在著技術轉讓的嚴重壁壘考慮到
市場競爭等各方面原因,發達國家技術擁有者過渡保護技術專利,實行技術市場壟斷,對技術轉讓設置重重壁壘,而且這些壁壘有隱蔽性強的特點。以實地調研中的某風電
CDM項目為例,外方在項目實際運行過程中對核心控制系統設置了用戶名、權限和鎖,中方員工根本無法掌握核心技術的運行和維護。再以某N2O類CDM項目為例,合同中要求處理N2O的催化劑用完后的殘渣必須運回原技術輸出國,以避免中國企業通過分析殘渣了解催化劑的成分,進而掌握該技術,技術擴散和轉移更無從談起。
技術供給方政府
政策缺失也是導致技術轉讓難以推進的重要因素。出口國政府沒有制定鼓勵技術轉讓的政策,包括對轉讓技術的企業予以國家補償等,使得技術擁有者絕不可能以優惠條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溫室氣體
減排技術。其結果,一是發達國家技術擁有者根本不轉讓技術;二是由于技術成本甚高,大多數中國業主只能選擇相似的中國技術作為替代。
技術需求側自身也存在著技術轉讓的障礙除了技術供給壁壘,技術需求側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視。具體表現在:
第一,缺乏明晰的技術需求清單。中國雖然已有一份技術需求清單,但與企業真正需要的技術還有一定距離,特別是針對某一類CDM項目到底希望從哪些國家獲得哪些方面的什么技術還不夠具體。
第二,技術需求動力不足。從企業層面看,一是CDM項目的業主只是技術的使用方,很多業主只關心設備的使用,而不關心如何制造設備,這就從根源上造成了由于需求拉動不力,很難促進關于產品制造、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等的系統知識等的轉讓;二是技術需求與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產值等密切相關,大多申請CDM項目的企業只將資金作為其唯一目標,而對技術轉讓要求比較低。
換言之,CDM不是由技術轉讓驅動的,而是由成本和CERs收益驅動的。國家和企業兩個層面需求不同,國家層面以獲得技術、長遠利益為目標,而企業層面更多以吸引外資為主要目標。這就造成國家在國際上高喊需要技術轉讓,而國內沒有后力跟勁的局面。第三,技術需求制度不力。盡管《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應促進有益于環境的技術轉讓”作為許可條件之一,但缺乏有關技術轉讓的優惠和懲罰具體措施,而且,事實上國家在審核和批準CDM項目時沒有針對技術轉讓做任何具體或約束性規定。
CDM機制自身
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技術轉讓除以上技術供需雙方的問題外,CDM機制本身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技術轉讓。例如
方法學瓶頸。很多情況下,技術轉讓的機遇在無CDM項目方法學領域沒法實現。多數接受訪問的機構認為,中國
碳市場對開發新的方法學是有益的,但開發新方法學的障礙也是同時存在的,一是新的方法學一經EB批準,馬上成為公共產品,很難收回投資成本,因此很少有買家為了做某個CDM項目而投資開發新的方法學;二是開發新的方法學所費時間較長。再有CDM項目的額外性規定有時也限制了某些類型CDM項目的開發和技術轉讓,如,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的頒布、一些區域政策要求
水泥廠余熱利用等政策的實施都使這些領域CDM項目額外性大大減弱,使這些類型CDM項目不好再做,因而也就不能通過開展這些類型CDM項目實施技術轉讓。
中國CDM市場需要一個過渡期,在這期間供需雙方都能夠產生技術轉讓的動力,項目也可由“易達到的(低端)目標”轉變為“高端目標”。然而,從已經認識到的障礙看,很難相信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就能夠有效及時地操縱CDM市場的過渡期。相反,市場途徑/機制要與國家
法規和政府間合作相結合,且重點在于國內外共同推進,制定激勵政策、進行能力建設、促進技術轉讓以及規章制度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