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由于《議定書》和EB都沒有對技術轉讓給出確切定義,
CDM項目設計文件(PDD)中的技術轉讓描述和解釋也各有差異,本研究中的技術轉讓統一基于如下三個內涵和標準判斷:“外”(設備和設計等來自國外)、“新”(對中國而言是先進的新技術)、“能”(獲得運行與維護設備的技巧和知識的能力)。
基于以上定義和相關分析方法,對所有中國2008年5月1日前已經在EB注冊的202個
CDM項目分析的結果如下。
第一,目前中國已經在EB注冊的CDM項目嚴格來講均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技術轉讓,所謂的“技術轉讓”只是技術載體-設備的轉移,只能等同于技術和產品貿易,遠遠沒有實現“發展中國家通過做CDM項目可以獲得先進技術”的預期目標。我們所進行判別的三個標準,只滿足了“外”、“新”層次,對于“能”還差距甚遠。具體表現在:首先,單從項目設計文件(PDD)描述來看,提到有技術轉讓的CDM項目不到項目總數的40%;其次,即使在PDD文件中提到有技術轉讓的這40%的CDM項目,根據實地調研結果來看,其中約2/3只是設備輸入,而且設備購買也是一般商業價格,基本沒有優惠;第三,剩余1/3所提到的有知識和能力培訓的項目,也只是簡單的設備運行與維護培訓,沒有實現核心和關鍵技術的運行與維護技能輸入,更談不上設備的制造技術轉讓。
第二,從CDM項目類型來看,已有的所謂“技術轉讓”,或者確切地說有國外設備輸入及簡單運行培訓的項目,主要是非二氧化碳類CDM項目,如N2O、HFC-23、煤層氣等;對國內
節能減排能夠產生較大協同效應的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類CDM項目“技術轉讓”水平很低,即使有,也只是少量設備輸入。另外,同一項目類型中,“技術轉讓”狀況差異也非常大。
第三,除CDM項目類型外,CDM項目中“技術轉讓”水平還與企業經濟規模、企業性質、信息可獲得性、當地
政策規章有一定關系。經濟發展水平高、信息獲得充分、政策體系完善地區大企業的CDM項目“技術轉讓”水平相對較高。例如,實地調研中普遍感到大型國企較中小企業在CDM項目談判時更注重技術轉讓
問題。
第四,中國CDM技術轉讓輸出國主要是歐盟、美國、日本。其中,歐盟向中國的技術/設備出口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特別是風電和生物質CDM項目,通過CDM項目出口可再生能源設備占到歐盟出口中國設備總數的80%。歐盟在能效提高CDM項目類型中技術出口很少,遠遠低于美國和日本向中國的出口。
第五,從國際比較來看,中國CDM項目“技術轉讓”比例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基本相當,為30%~40%,高于印度。但是,菲律賓、泰國和印度等國正在通過改善國內規章消除壁壘促進技術轉讓,已經有一些成功案例。
第六,現有國際機制和國內規章制度下,技術轉讓通過CDM項目難以真正實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