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證自愿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
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履約總體上屬于強制性的
減排措施,而開發和管理核證自愿減排量則屬于自愿減排,一般是指對中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主管部門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ER),目前包括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和試點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包括
碳普惠項下的核證減排量)。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按照國家發改委2012年6月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核證、備案,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系統登記。CCER項目與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項目類似。2017年3月,由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
問題,發改委暫緩CCER備案申請。
試點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參照CCER的規定設立,例如:
●廣東碳普惠核證自愿減排量(PHCER),在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登記系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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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BCER),在北京碳
排放權sws注冊登記簿登記;
●重慶碳惠通項目自愿減排量(CQCER),在重慶本地的碳惠通平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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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業碳匯減排量(FFCER),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等。
核證自愿減排量,可被納入國家或試點地區的碳排放交易
市場,碳排放單位可以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從而形成中國
碳交易市場以配額交易為主導、核證自愿減排量為輔的雙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