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花還似非花?《民法典》視野下碳資產擔保實踐的法律評析

2022-4-30 10:15 來源: 財新網

核證自愿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


  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履約總體上屬于強制性的減排措施,而開發和管理核證自愿減排量則屬于自愿減排,一般是指對中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主管部門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ER),目前包括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和試點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包括碳普惠項下的核證減排量)。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按照國家發改委2012年6月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核證、備案,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系統登記。CCER項目與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類似。2017年3月,由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發改委暫緩CCER備案申請。

  試點地區的核證自愿減排量,參照CCER的規定設立,例如:

  ●廣東碳普惠核證自愿減排量(PHCER),在廣東省碳普惠核證減排量登記系統登記;

  ●北京林業碳匯抵消機制(BCER),在北京碳排放權sws注冊登記簿登記;

  ●重慶碳惠通項目自愿減排量(CQCER),在重慶本地的碳惠通平臺登記;

  ●福建林業碳匯減排量(FFCER),由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等。

  核證自愿減排量,可被納入國家或試點地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碳排放單位可以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的清繳,從而形成中國碳交易市場以配額交易為主導、核證自愿減排量為輔的雙軌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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