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政策文件層面來看,中央已經出臺了很多關于碳達峰的政策,而這些政策的核心都是圍繞兩個思路來展開。一是推進能源改革。我國人口眾多、產業發展也較為全面,具備了世界上幾乎全部產業鏈上的產業,號稱“世界工廠”,這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紅利巨大,但同時也帶來了能源消耗過高,環境污染嚴重的
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采取粗放式發展模式,高耗能是產業發展的一個基本特征,在這樣的狀態下對能源的需求非常巨大。為了應對能源過度消耗帶來的危機,減輕生態環境的負擔,促進經濟生態化發展,我國在能源開發利用領域開展了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逐步開發利用非化石能源。通過幾年的努力,當前我國的非化石能源占比已經達到15%,但是這一數據并非終點,碳達峰要求的目標是在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20%,這依然需要我國繼續在推進能源改革方面下功夫,大力加強風電、光伏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的運用。因此,下一階段風電、光伏、核電等這些產業將會是能源改革發展的重點產業。二是重點領域率先達峰。從當前的政策文件中不難看出,中央的政策導向是以重點領域為先導,在
鋼鐵、
建材、
造紙、石油、
化工、火電等重點領域之內開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產業運行的成本,消減行業產能,從而降低對能源的消耗,推進碳達峰目標的實現。這些領域如果能夠率先實現碳達峰,那么其他領域的碳達峰目標將迎刃而解。從政策推進的角度來看,碳達峰政策實施的基礎是上述兩個方面內容的落實,而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碳達峰政策實施的基礎依賴于法律制度的保障,無論是推進能源改革還是對重點領域率先開展碳達峰的實踐,都需要用法律規范來構建相應的制度體系,并給予強制化的實施,這樣才能夠使能源改革的推進和重點領域內碳達峰的推進更加具有可實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