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與
碳中和是我國政府向聯合國承諾的溫室氣體二氧化
碳排放量的目標,時間分為兩個階段,即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碳中和。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碳達峰與碳中和的目標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現實性。一是合法性。碳達峰與碳中和的目標是我國政府在2020年9月聯合國大會上作出的莊嚴承諾,該承諾在聯合國大會上屬于
政策宣示,隨后,在2021年3月的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明確將碳達峰與碳中和作為下一步的政府工作來加以推進[[1]]。從這些舉措來看,碳達峰已經不僅僅是一個政策性的宣示,而是已經轉化為我國下一步政府工作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在全國兩會之上,全國人大代表聽取了兩會報告,并經過討論、審議程序,對政府工作報告進行了表決,最終通過了政府工作報告。因此,政府工作報告中的內容就具有合法性,可以為下一步政府工作提供法定的方向性指引。二是合理性。在聯合國大會上,我國政府向聯合國大會承諾的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并非為了迎合國際社會的要求而作出的承諾,而是充分的考慮了中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量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作出的,經過了充分的論證。在此之前2015年的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我國就結合了當時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提出了2030年實現碳達峰、碳排放總量比2005年下降60%~65%等多個目標[[2]]。時過5年后的2020年,中國在碳排放控制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在能源革命、非化石能源的運用、光伏發電等方面已經開展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碳達峰與碳中和的目標預期應當不是
問題,因此,我國對于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的承諾具有合理性。三是現實性。從現實來看,碳達峰與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需要政策和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就目前而言,中央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關于碳達峰的政策性文件,開始逐步推進碳達峰,尤其是率先在
鋼鐵、
建材、
造紙、石油、
化工、火電等重點領域之內開展碳達峰的實踐,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去產能”為主導,以“補短板”為手段,將“三去一降一補”推進到一個新高度。而在非重點領域之內,也逐步開展了碳達峰的實踐。因此,按時完成碳達峰與碳中和的目標具有現實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