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應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尤其需要加強對碳金融產品設計、市場參與主體管理等方面的監管
根據《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
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共同參與
碳交易市場的監管。
我國傳統金融行業監管遵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但
碳金融市場涵蓋對象的跨度之大、情況之復雜,無法由其中某一機構單獨進行監管,需要打破傳統,形成合力,這就更需要明確參與監管部門的各司職責,不留盲區,以保障碳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轉。
各地試點
碳市場已陸續推出了一些自律管理規則,對市場中可能出現的內幕交易、項目違約等金融風險,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制和防范,但是無法滿足碳金融市場的核心監管需求。碳金融產品相較于傳統金融產品更為復雜,這意味著目前針對碳金融監管制度的空白亟需填補,碳金融產品體現出的金融特性,與傳統金融產品更為類似,需要與傳統金融市場的法律規范緊密銜接,如進行場內交易的標準化碳金融產品,就可以依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上位
法規進行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