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再次征求意見:現存地方市場將逐步納入全國市場、國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

2021-4-1 01:29 來源: 經濟觀察報 |作者: 高歌

時隔兩年,生態環境部就《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再度公開征求意見。

  3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并開始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征集意見階段。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曾就上述暫行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此番發布的《草案修改稿》中在職責分工方面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范,加強對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門對全國碳排放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對核查等相關活動。

  有關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草案修改稿》明確應建設全國碳排放注冊登記和交易系統,以記錄碳排放配額等持有、變更、清繳、注銷等信息,提供結算服務,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對此行使監管職能的機構根據《草案修改稿》應是,“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應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配額總量需要通過配額分配的方式落實至企業。1個單位碳排放配額相當于向大氣排放1噸噸二氧化碳當量。碳排放配額的分配方式包括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根據《草案修改稿》,初期以免費為主,后續根據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

  按照國際經驗和國內試點實踐,碳市場交易體系建設初期一般采用全部免費分配或絕大部分配額免費分配,之后不斷增加拍賣在配額分配中的比重的路徑。

  重點排放單位義務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應根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于每年3月31日前報起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所謂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主要是指,載明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設施、排放源、核算邊界、核算方法、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記錄和臺賬等內容的報告。《草案修改稿》指出,報告所涉數據的原書記錄和管理臺賬應至少保存五年。

  有關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經濟觀察網此前采訪了解到,企業碳排放核算國際上最常用的是ISO14064-1,但其中沒有排放因子,相關數據大部分需要從IPCC2006,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中去找,此外還可以從發改委此前發布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可以找到相應的排放因子。

  碳排放核算相關標準訂立的工作正在廣泛展開。今年3月,生態環境部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編制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旨在規范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活動。其中規定了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原則和依據、核查程序和要點、核查復核以及信息公開等內容。

  另據國家發改委3月25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副司長趙鵬高主持召開專家座談會,中國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等單位的專家與會交流。下一步,環資司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盡快研究提出科學合理、簡明適用的碳排放核算要求,明確核算邊界與核算方法,指導各地區各行業扎實開展碳排放摸底和達峰前景分析。

  在自愿減排核證方面,《草案修改稿》顯示,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在中國境內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減少。

  《草案修改稿》還提出,“國家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點排放單位有償分配碳排放權產生的收入,納入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和溫室氣體削減重點項目”。

  暫行條例實施后,不再建設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現存的市場應逐步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具體步驟有待確定。

  從體制機制層面看,目前碳交易制度體系不夠健全、配額分配不夠科學合理、管理層級不夠完備等問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缺少上位法,目前仍未出臺類似《環境保護法》《節約能源法》等國家層面法律支撐。此外,有關碳核查目前缺乏國內的統一的標準。

  對此,業內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表示,碳核查管理辦法也曾出過,但未執行,因為相關規定并不細致。碳交易需要有完整嚴密的法律框架,建議需要建立應對氣候變化法,或者叫碳中和法,其下需要有碳交易法,就是碳交易管理條例,繼而再設立碳核查相關的規章制度,以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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