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目前的氣候目標是到2030年與1990年相比
減排55%,2050年達到凈零排放,歐盟委員會已經提出將二者納入歐盟層面最高氣候
法規“European Climate Law”[1]。不過目前歐盟面對的情況可能并不樂觀:一方面,中短期目標可能面臨不能完成的風險;另一方面,遠期目標的實現依賴于更有雄心的減排路徑。
基于此,碳定價尚未覆蓋且排放占比不低的道路
交通與建筑采暖,就成了接下來的減排重點。那么為何歐盟到現在還沒有覆蓋這兩個部門呢?其實在歐盟碳
市場運行之后幾年就曾經有討論納入,但無法達成一致,主要
問題在于
MRV(測量、報告和核準)以及來自于歐盟成員國內的政治阻力。本文將依托劍橋大學能源
政策研究小組(EPRG)的最近撰寫的一份報告《歐盟
排放權交易體系范圍擴展的可行性和影響:道路
運輸和建筑采暖》[2],作為歐盟可持續交通系列文章的第二篇,簡析歐盟
碳市場擴容納入道路交通的程序以及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