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意味著我國碳市場進入了哪個新階段?碳市場對于中國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有哪些重要意義?
張建宇:中國碳
市場的建設運行一直以來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從國際經驗來看,
碳市場投入運行的標志并不是發生第一筆交易,而是公布相關的法律
法規、標準,以及首個履約期的確定。印發《管理辦法》和配套的2019-2020配額分配方案、重點排放單位名單,標志著2225家發電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的
碳排放直接納入全國碳市場管控;意味著自今年1月1日起,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第一個履約清繳周期正式啟動,并期待于2021年內完成。這是自2011年中國開始試點碳市場籌備的結果,是運用市場機制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取得的顯著成就,將成為助力中國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
碳中和承諾的有力抓手,也是向國際社會交出的一份滿意答卷。
《管理辦法》、配額分配方案、重點排放單位名單,3個文件構成了全國碳市場投入運行即發電行業納入全國碳市場管理的綱領性文件。自此,全國碳市場的運行有了規范。這也代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應對氣候變
化工作得到了很好的延續。
《管理辦法》的重要意義我認為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第一,從行業來看,2225家發電企業納入全國碳市場管控,對于中國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和盡早實現碳達峰意義重大。因為
電力行業是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占比最高的行業,碳排放約占全國碳排放總量的40%,全國
碳交易體系以發電行業作為突破口,可以推動電力行業低碳轉型,從而促進全社會減碳目標的實現。
第二,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碳價信號,為整個社會的低碳轉型奠定堅實基礎。歐盟和美國碳市場的實踐已經表明,碳排放交易體系是低成本減少碳排放的最有效工具之一。短期來看,碳
排放權交易體系通過為碳排放設定價格,增加了低效率企業的成本,為高效清潔企業提供了激勵機制。長期來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會引導未來的投資方向,讓長期的投資更傾向于清潔低碳,最終助力實現碳中和目標。
第三,全國碳市場的建立,對于管理部門而言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按照《環境保護法》,地方政府對屬地環境質量負總責。2020年12月16日-18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明確提出:“要抓緊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率先達峰。”隨著全國碳市場的建立,碳排放權被賦予了在地方屬地間流動的可能,即企業通過碳市場可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這也意味著碳排放管控的思路需要全國一盤棋。與有較強地域特征的傳統污染物相比,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對環境的影響范圍更廣,即不管是
西藏還是廣東,碳排放對于氣候的影響是一致的。如何適應這種地方與全國相協調管理碳排放的新維度,對管理部門而言是個挑戰,也是機遇,對碳排放管控一定要有新的視角、新的思路,才能更好推動實現碳達峰,特別是有條件的地方率先達峰。
全國性的碳市場建設還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法律支撐。以往的碳交易是在省市層面進行,現在上升到全國層面,需要從法律制度的層面加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