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框架內,碳排放市場中的企業面臨三個選擇:
一、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從而減少企業自身
碳排放,如果實際碳排放低于
碳配額,就把差量部分的碳
排放權在
市場中出售;
二、碳排放超過碳配額,以市場價格從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權以抵消超出的碳排放;
三、不投入研發也不購買碳排放權,如果碳排放超過碳配額則接受罰款,罰款額由政府設定并且遠高于投入研發或購買碳排放權的成本。
在碳排放配額以及交易落地上,執行難一直是一大困擾。本次《辦法》中,針對不落實碳排放任務的企業,在
政策上明確將給予處罰,確保碳排放交易的有效實施。
《辦法》規定: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將該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