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能源、環境和氣候
政策的演變大體上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獨立的能源政策階段,環境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對能源提出約束性要求階段,即相對獨立的能源政策階段以及能源、環境和氣候協同治理階段。第一階段從我國工業化的初期,一直延續到中國工業化的第二個階段,即1861—1978年,嚴格意義上是從1952年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實施算起,一直到1978年這一個階段。因為在此之前,國家還沒有統一的能源環境政策。在這一時期,國家對能源發展的主要要求或者重點任務就是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能源的基本需求。第二階段以1979年中國第一部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為標志,能源發展開始逐步受到環境
問題的約束,對能源發展的任務要求已不僅僅局限于保障供應安全,也開始關注環境質量問題。第三階段以2009年中國正式提出單位GDP
碳排放下降要求為標志,能源發展開始被逐步放入生態環境的籠子里面,開始了能源環境和氣候協同治理。在后面這兩個階段,對能源發展的政策要求是:既要滿足社會和經濟發展對能源供應安全的需要,還要受到環境保護因素和應對氣候變化因素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