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東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

2020-6-11 14:41 來源: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廣東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以下簡稱PHCER)交易行為,維護PHCER交易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廣東省碳普惠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廣東省關于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管理的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廣碳所)依法組織實施的PHCER交易,適用本規則。從事PHCER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碳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PHCER是指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簽發的廣東省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四條 廣碳所為PHCER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相關設施及交易相關服務。
第五條 交易場所及相關設施包含交易大廳、數據中心、信息發布系統、交易系統、結算交收系統等與交易相關的支撐體系。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六條 交易參與人是指在廣碳所進行PHCER交易的各方參與人,主要包括:
(一)PHCER項目業主;
(二)納入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碳交易體系的控排企業、單位和新建項目企業;
(三)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七條 廣碳所實行會員管理制度。交易參與人應成為廣碳所會員或委托廣碳所會員參與交易。
交易會員管理制度由廣碳所另行制定。
第八條 交易參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PHCER交易及相關活動;
(二)參加廣碳所舉辦的相關培訓;
(三)使用廣碳所提供的有關設備、設施;
(四)獲得廣碳所提供的有關PHCER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五)對廣碳所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意見;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廣碳所其他相關管理制度;
(二)妥善保護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對其交易賬號發出的交易指令和產生的交易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因使用交易賬號所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三)主動、及時地了解廣碳所發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并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給自身造成的損失;
(四)對其所訂立的合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法律責任,并嚴格履行合同,公平、公正、公開買賣;
(五)愛護廣碳所設施,維護廣碳所聲譽,按約繳納各項相關費用;
(六)發生可能影響交易的重大事件時應及時通知廣碳所;
(七)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交易標的與規格
第十條 本規則所稱交易標的是PHCER。
第十一條 PHCER交易的交易基本單位:
(一)交易單位: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
(二)報價單位:元/噸二氧化碳當量(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三)最小交易量:1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最小價格波動單位:0.01元/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十二條 廣碳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30為交易時間(以交易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廣碳所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廣碳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  PHCER交易
 
第十四條 PHCER交易包括掛牌點選、協議轉讓、競價轉讓及經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具體啟用的交易方式由廣碳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在廣東省PHCER管理系統開設PHCER賬戶,并按相關要求以實名方式開設廣碳所交易賬戶和結算銀行的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交易參與人在發起委托申報前,應當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成交條件的PHCER或資金。
第十七條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統自動生成電子交易憑證,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第一節 掛牌點選
第十八條 掛牌點選是指交易參與人提交賣出或買入掛單申報,確定標的數量和價格,意向受讓方或出讓方通過查看實時掛單列表,點選意向掛單,提交買入或賣出申報,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 交易參與人向交易系統提交掛牌點選交易掛單申報,征集意向受讓方或意向出讓方。掛單申報需提交交易標的的代碼、數量、PHCER項目信息、單價、買賣方向等信息。申報完成后對應的交易標的或資金會被凍結,并進入掛單隊列。
意向受讓方或意向出讓方查看實時掛單列表,點選意向掛單,提交申報完成交易。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意向受讓方只可點選價格最低的賣出掛單,意向出讓方只可點選價格最高的買入掛單。成交價為掛單申報報價,成交數量為賣出或買入申報數量。
第二十條 未成交的掛單申報可隨時撤銷,部分成交的掛單申報可隨時撤銷未成交部分,并重新提交掛單申報。
 
第二節 協議轉讓
第二十一條 協議轉讓是指非個人類交易參與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并通過交易系統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參與人采用協議轉讓的,其單筆交易數量應達到1萬噸或以上。
第二十二條 協議轉讓交易中,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130%,不低于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的70%。
第二十三條 交易參與人向交易系統提交協議轉讓交易掛單申報,掛單申報除需提交交易標的的代碼、數量、價格和買賣方向等信息外,還應錄入意向方信息。經意向方在系統中確認并由廣碳所審核后成交。
第二十四條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廣碳所即時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結算后計入當日PHCER成交總量。
 
第三節 競價轉讓
第二十五條 競價轉讓是指PHCER項目業主委托廣碳所就其交易標的項目組織競價,意向受讓方通過報名參與競價,提交競買申報數量與申報價格,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條 PHCER項目業主委托廣碳所組織競價的,應為初次轉讓的PHCER項目。項目業主應出具競價委托文件,具體約定委托項目、競價數量、競買底價、成交規則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項目業主為村委會、村民小組或個人的PHCER項目,初次轉讓應采用競價轉讓方式。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競買底價,申報數量不得超過標的項目數量,每筆申報一經提交不可撤銷。
第二十九條 廣碳所將于競價前發布競價公告,有意向參與競買的交易參與人可在指定期限內向廣碳所提交報名申請,并在競價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提交申報,申報內容包括申報人名稱、交易賬號、申報價格、申報數量等。
競價結束后,系統根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按照申報排序先后及競價公告列明的成交規則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筆申報價作為統一成交價。申報人通過系統查詢競價結果。廣碳所根據競價結果組織交易雙方完成交割。當沒有高于或等于競買底價的申報時,該項目不成交。
第三十條 競價轉讓的成交價格不納入廣碳所即時行情,競價結束后,廣碳所將發布競價情況公告,成交量計入競價當日PHCER成交總量。
 
第四章  資金監管、結算和PHCER交收
 
第三十一條 廣碳所PHCER交易資金結算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廣碳所名義存放在結算銀行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擅自將交易結算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廣碳所在當天交易結束后進行交易清算。PHCER由出讓方交易賬戶轉入受讓方交易賬戶;資金通過結算銀行由受讓方交易賬戶轉入出讓方交易賬戶。
出讓方可于下一個交易日將結算資金從交易賬戶轉入銀行資金賬戶。
第三十三條 PHCER交收由廣碳所統一組織進行。交易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廣碳所的清算結果在廣東省PHCER管理系統完成PHCER過戶。
第三十四條 廣碳所在每個交易日進行資金結算和PHCER交收的時間為15:30至17:00。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資金結算和PHCER交收時間的,由廣碳所另行公告。
PHCER交易結算制度由廣碳所另行制訂。
 
第五章  其它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收盤價及漲跌幅
第三十五條 廣碳所當日開盤價為掛牌點選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每日開盤后9:30:00-9:31:59內的掛牌點選成交不計入當日收盤價。當日9:32:00后(含)的掛牌點選成交數量小于100噸(含)時,收盤價以當日開盤價為收盤價;當日9:32:00后(含)的掛牌點選成交數量大于100噸時,收盤價為掛牌點選當日9:32:00后(含)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
第三十六條 采取掛牌點選交易方式的成交價格須在開盤價±10%區間內。
 
第二節 交易的暫停、恢復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廣碳所可以對個別PHCER交易或整個交易系統進行暫停交易;造成嚴重后果的交易,廣碳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一)因交易系統技術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出現涉嫌違法違規交易、交易量超過一定范圍或高頻交易等異常情形;
(三)出現影響交易正常進行或廣碳所認定的需要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廣碳所決定暫停交易應立即報告交易主管部門,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暫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廣碳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暫停交易及恢復交易的具體時間和方式,由廣碳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十九條 暫停交易期間,交易系統不接受涉及應被暫停交易的申報或所有的交易申報;待恢復交易后,暫停前的指令進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四十條 交易參與人或PHCER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不再具備交易資格或交易條件的,廣碳所應終止相關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因交易暫停、恢復、終止而造成的損失,廣碳所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條 廣碳所每個交易日發布PHCER交易即時行情以及PHCER交易公開信息。
第四十三條 廣碳所定期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相關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并予以及時發布。
第四十四條 廣碳所、交易參與人和結算銀行不得泄露PHCER交易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廣碳所可以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并執行相應的保密規定。
第四十五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廣碳所可以調整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PHCER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由廣碳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廣碳所實行結算風險防控制度,對會員的結算資金實施分賬管理。
第四十七條 廣碳所依據本規則及相關規定,對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及PHCER交易其他參與者的交易相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向交易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廣碳所對通過交易監督工作、投訴舉報、交易主管部門等單位通告或其他途徑發現交易參與人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異常交易等違規違約行為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限制交易、中止或終止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資質或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
廣碳所建立交易參與人不良信用記錄,對交易參與人的違法違規交易信息進行記錄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交易糾紛處理
 
第四十九條 交易參與人之間發生有關PHCER交易業務糾紛,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五十條 交易參與人通過廣碳所進行PHCER交易活動,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廣碳所信息的,應當向廣碳所相應繳納交易服務費、信息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一條 PHCER交易手續費按照相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收費項目及標準由廣碳所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廣碳所負責修訂和解釋,廣碳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發布之日起發生的交易行為(以交易主體系統申報時間為準)適用本規則。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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