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綠色金融研究近況

2020-3-4 12:25 來源: 大唐碳資產 |作者: 宋揚

目前,國外的學者們對綠色金融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于綠色金融的定義概括、金融工具運用、產生效應評估等實施層面,同時國家政策引導是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推動力。西方國家通過國家力量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始終秉持以市場為導向, 強調資本市場和碳交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美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包括了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指數、碳金融等多個方面。在實施碳排放配額和碳減排機制的基礎上,不斷進行創新性發展,各類碳金融衍生品也不斷出現;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2009 年英國提出《低碳轉型計劃》,隨后發布了《可再生能源戰略》,期望通過發布國家戰略性文件來保障綠色金融的有序發展。2012 年英國政府開始實施“綠色新政”,成立了首個由政府全部注資控股的綠色投資銀行, 該銀行投入運作的目的在于拉動社會資本向綠色環保項目方向轉變, 以此來挽救英國綠色環保項目市場融資的失靈問題,構建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綠色新政”的實施有效引導了英國國內私人投資方向性的轉變;荷蘭政府推行的“綠色基金計劃”中明確指出,僅對綠色基金投資者征收1.2%的資本收益稅和1.3%的所得稅,而在正常的財稅制度下,對股息、利息和一般項目的資本利得征收所得稅比例為25%;歐盟運用設立綠色投資基金的方式吸引綠色產業供給資金,2008年,歐盟投資8000萬歐元創辦了全球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并產生了50倍的杠桿效應。截至2016年末,基金規模已經達到2.2億歐元左右;韓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證了綠色金融的投入力度,《低碳綠色增長戰略》中提出,為推動綠色金融發展,自2008年起政府將每年GDP的2%投入到綠色項目投資中,保障綠色金融健康發展,2010年韓國將低碳增長戰略納入法律范疇,并頒布了《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等法令條例。

綠色理念的普及是綠色金融深入發展的意識保障。西方發達國家國民的綠色發展理念普遍較高,能夠主動接受并完善環境責任標準, 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也更加注重社會責任感, 半數以上接受 “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均來自發達國家。這些綠色銀行無一例外由各國政府投資設立,銀行雖獨立進行業務運營,但為確保運營的可持續性, 各國政府圍繞綠色銀行都發布了多項法令條例和優惠政策。西方發達國家設立綠色銀行的行為給現階段中國綠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借鑒, 可通過構建國家級或省級綠色銀行來貫徹綠色金融的政策,并集合政府行政能力和銀行專業能力共同推動民間資本投資于綠色金融產業,通過把環境保護作為其重要評價指標及其金融業務運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破解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間的矛盾, 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是我國金融業未來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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