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
市場建設的
政策設計中,一個核心環節是配額分配。
事實上,在中國的
碳市場模式中,最關鍵的
問題不是過度發放的免費配額,而是配額的分配方式。
與世界各地的
碳排放交易機制橫向比較可以發現,在碳市場建設初期,碳
減排配額大多以免費發放為主,但確定企業免費配額的基礎有所不同。
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廖振良指出,碳排放交易機制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通過設定上限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總量。如果設定的總量限額大于排放設施在原有生產情況下的排放總量,就會導致碳市場供大于求,無法達到碳排放交易機制預期的減排目標。
一般而言,一個碳排放交易機制應該設定較為明確的絕對排放量上限,以達到較好的排放控制效果。但是,在中國,一方面關于碳排放的數據基礎較差,而排放總量的設定需要依賴全面的碳排放量基礎信息,并通過嚴密的科學測算來確定;另一方面中國還處在經濟快速發展時期,未來一段時間內碳排放量還會持續增長,并且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因此,廖振良表示,大部分國內試點地區在碳排放交易制度設計的時候,都有意或無意地回避了排放總量上限這一關鍵性問題。在公布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各試點地區并未對總量控制目標做出明確設定。唯一的錨點只有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對各省區市碳排放強度下降的目標限定。
由于缺乏“總量控制”這一硬約束,試點地區在配額分配時就具有較大的空間。
具體而言,中國的配額分配模式,由預分配和事后調整兩個步驟組成。政府在履約期開始時先以企業上一年產量為基準,給企業發放一定比例的預配額,在履約期結束后,政府會根據企業當年的實際產量二次發放配額,多退少補,以完成上一周期的配額發放工作。
而在歐盟、美國等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碳排放交易機制中,只在履約期初發放一次配額,且有明確的絕對總量上限。
兩種模式的核心差異在于,是否在履約期結束后,根據產量調整配額。
事實上,在中國的7個試點地區,并非全部采取“事后調整”模式,根據不同行業的特性,各有不同。比如多數地區的
電力行業是“事后調整”,部分制造業則有絕對的“總量上限”。
兩種模式下的碳市場運行路徑有很大差異。朱俊明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如果可以依據最終產量來多拿配額,就類似于補貼政策,企業的減排成本就會降低,但最終會使效率受損。
他們的研究發現,有絕對總量上限的模式可以激勵創新,而“事后調整”模式則對創新缺乏影響。
朱俊明指出,兩種模式都有其各自的利弊。“事后調整”模式是希望在推行政策的同時減少企業的負擔,讓其逐漸適應。另一種模式則希望用一個政策解決一個問題,先用總量控制來解決碳排放問題,再用其他經濟政策解決企業發展的困境。這背后,是兩種政策設計理念的碰撞。
薛瀾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從公共政策制定的角度而言,中國和其他國家最大的一個差別,是中國各地的經濟情形和發展階段都差異巨大。
“因此,中央在制定很多政策時,必須要給地方留足空間,但如果政策表述上太過原則,執行起來就很困難。”他說,“這是由中國特殊的國情所決定的,是一個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