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
市場所實施的金融監管并不必然決定我國
碳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我國碳市場實施何種程度和類型的監管仍需基于現實基礎和法治建設需要。我國區別于歐盟碳市場的兩個重要之處分別是,目前我國針對碳市場已經形成了一套專門的
碳交易監管體系,并主要針對現貨市場,但未就金融監管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碳市場交易以碳現貨交易為主,
衍生品特別是期貨市場還未形成。
然而歐盟在碳市場金融化過程中對金融監管模式的理念可以引起國內碳市場監管制度完善的思考,因為歐盟碳市場和國內碳市場在發展過程中有較多相似性:
首先,無論是歐盟還是中國都承擔著溫室氣體
減排重任,需要面對大量減排壓力,而碳市場作為一類新興市場機制,不僅能夠促進溫室氣體減排低成本、高效率實現,同時也能夠作為發展低碳經濟重要工具,吸引大量的綠色資本投資,推動經濟的發展。一套專業、系統的市場監管工具能夠保障碳市場安全與穩健,吸引投資者參與和資本的進入,推動地區或國家的經濟發展。
其次,二者對于碳現貨交易市場的監管都存在困境。歐盟由于缺乏現貨交易監管規則直接導致了碳市場多起金融違法違規和金融犯罪事件的發生,我國也處于碳交易金融監管的模糊期,碳市場交易管理規則與金融監管規則無法有效銜接與協調,造成了交易產品、交易主體的合法性
問題和監管沖突,而監管空白或重疊將最終引起潛在的金融風險。
第三,二者都逐漸開始關注碳市場交易的金融監管,歐盟通過將
碳排放權拍賣、現貨和衍生品交易納入到金融監管的方式實現,而中國則體現在碳交易所自律管理過程中設置的金融風險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