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31 21:00 來源: 廣西稅務局
序號 |
優惠事項名稱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據 |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
享受優惠時間 |
后續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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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 |
1.國債凈價交易交割單; 2.購買、轉讓國債的證明,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材料; 3.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4.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企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
1.購買地方政府債券證明,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材料; 2.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3.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3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
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復印件; 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4 |
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 |
1.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 |
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
1.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說明; 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入、不征稅收入以外的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會費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為免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8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
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 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5.當年財務報表; 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 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9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
1.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記賬憑證; 2.證券投資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稅的分配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0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
1.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憑據; 2.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憑據; 3.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憑據, 4.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憑據。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1 |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 |
符合條件的下列收入證明: 1財產轉讓所得收入憑據; 2.捐贈所得憑據; 3.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憑據; 4.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憑據; 5.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的憑據。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2 |
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
1.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的說明; 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3 |
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
1.相關利息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 2.相關貸款合同。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4 |
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
1.相關保費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 2.相關保險合同。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5 |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
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
1.相關利息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 2.相關貸款合同; 3.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準入資格文件。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6 |
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持有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4 2015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 |
1.購買鐵路債券證明資料,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資料; 2.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3.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7 |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8.《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9.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8 |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
1.創意設計活動相關合同; 2.創意設計活動相關費用核算情況的說明。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19 |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已取得的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 8.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的入庫登記編號證明資料。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20 |
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21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選育,中藥材種植,林木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飼養,林產品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77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
1.企業從事相關業務取得的資格證書或證明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獸醫的資格證明等; 2.與農戶簽訂的委托養殖合同(“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 3.與家庭承包戶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國有農場實行內部家庭承包經營); 4.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及工藝流程說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項目說明); 5.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每年度單獨計算減免稅項目所得的計算過程及其相關賬冊,期間費用合理分攤的依據和標準; 6.生產場地證明資料,包括土地使用權證、租用合同等; 7.企業委托或受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符合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細等證明材料。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22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9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 |
1.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后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完工驗收報告; 4.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的); 5.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項目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6.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23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 |
1.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 2.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分項目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4.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的)。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24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業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費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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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 |
1.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立項有關文件; 2.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HFC和PFC類CDM項目,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N20類CDM項目的證明材料; 3.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給國家的證明資料; 4.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5.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單獨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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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 |
1.能源管理合同; 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3.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 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單獨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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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28 |
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29 |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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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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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業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5.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 6.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32 |
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 (4)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5.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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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3.《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40號) |
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 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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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企業。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6.《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詳見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附件2)。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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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廣西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1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擴大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適用人員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77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6.《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區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減免稅定額標準的通知》(桂財稅〔2017〕37號); 7.《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修改桂財稅〔2017〕37號文件的通知》(桂財稅〔2018〕30號) |
1.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36 |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廣西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減免稅定額標準的通知》(桂財稅〔2017〕38號)。 |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37 |
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對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6〕111號)。 |
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在民政部《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的說明; 2.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制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 3.企業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復的其他輔助條件的說明材料。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38 |
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2.《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
1.動漫企業認定證明; 2.動漫企業認定資料; 3.動漫企業年審通過名單; 4.獲利年度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39 |
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
40 |
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
41 |
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42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43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44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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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46 |
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47 |
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
48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
省級相關部門根據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辦法出具的證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49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
省級相關部門根據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辦法出具的證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0 |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
51 |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后續管理要求提交資料的留存件。 |
預繳 享受 |
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8.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
52 |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
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
1.企業轉制方案文件; 2.有關部門對轉制方案的批復文件; 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的證明,以及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4.企業轉制的工商登記情況; 5.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6.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 7.有關部門批準引入非公有資本、境外資本和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函; 8.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且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的)。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3 |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文件;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 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4 |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符合規定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執行原政策到期滿為止。 |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 3.《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
1.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5 |
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 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 8.《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
1.購買并自身投入使用的專用設備清單及發票; 2.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專用設備的合同或協議; 3.專用設備屬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或《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說明; 4.專用設備實際投入使用時間的說明。 |
匯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6 |
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 |
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外購軟件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說明; 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明材料; 5.購入固定資產或軟件的發票、記賬憑證。 |
匯繳享受(稅會處理一致的,預繳享受;稅會處理不一致的,匯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7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
1.企業屬于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以某重點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 2.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 3. 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4.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8 |
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
《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
符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說明。 |
預繳 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59 |
北部灣經濟區內企業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本規定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延續和修訂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4〕5號)。 |
1.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2.信用擔保機構需提供自治區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 3.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經認定的證明材料; 4.已享受對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 5.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說明。 6.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0 |
從事為中小企業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從事為中小企業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經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免征三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業經濟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09〕103號)。 |
自治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為中小企業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1 |
新辦會展企業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的新辦會展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廣西會展業的意見》(桂政發〔2010〕65號)。 |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2 |
促進特色名鎮名村發展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新入駐廣西特色名鎮名村的大型商貿企業,自營業當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特色名鎮名村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10〕84 號)。 |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3 |
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2013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園區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15%稅率以及減半征收期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除國家限制和禁止的企業外,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中國-馬來西亞欽州產業園區開發建設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2〕67 號)。 |
已享受對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4 |
糖果休閑食品產業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園區內新設立的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其鼓勵類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免征5年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糖果休閑食品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12〕83號)。 |
1.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證明材料;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的說明; 3.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5 |
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試驗區內符合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的新辦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隨后年度減半征收。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2〕93號)。 |
1.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 2.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6 |
非公有制企業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1.從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非公有制企業,自取得第一 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從2013年1月1日起新辦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非公有制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后,自認定(復核)批準的有效期當年起3年內,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促進非公有制經濟跨越發展的若干意見》(桂發(2013)17號)。 |
1.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 2.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7 |
工業跨越發展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1.在廣西投資新辦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 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2.國家級貧困縣新辦符合國家鼓勵類條件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免征5年、減半征收5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工業跨越發展十大行動計劃的通知》(桂政發〔2013〕40號)。 |
1. 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證明材料; 2.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8 |
中新南寧國際物流園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除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外,從園區成立之日起至 2023年12月31日新設立的園區注冊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以下規定享受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政策實施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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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的證明材料; 2.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3.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的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69 |
促進民航業發展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從事通用航空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14〕23號)。 |
1.從事通用航空基礎設施項目的證明材料; 2.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0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自治區級平臺公司和市級、縣級平臺公司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其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收入占該公司(單位)業務總收入70%(含)以上的,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收入占該公司(單位)業務總收入50%(含)至70%(不含)的,減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79號)。 |
1.符合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證明材料; 2.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比重的說明。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1 |
電子商務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提供第三方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和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桂政發〔2015〕22號)。 |
第三方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和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2 |
珠江—西江經濟帶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1. 2. 3.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新辦的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新認定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新辦的實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減半征收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及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產企業; 本政策自2016年12月23日起實施,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珠江-西江經濟帶(廣西)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16〕70號)。 |
1.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的說明。 3.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中規定的產業項目證明材料; 4.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的證明材料; 5.符合該政策的物流企業的證明材料; 6.已享受對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3 |
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創新發展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總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加工貿易企業,其投資項目列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按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免除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26 號)。 |
1.總投資額在50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證明材料; 2.項目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4 |
促進校企合作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職業院校設立的,且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經營性實訓基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試行)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42號)。 |
職業院校設立的,經營性實訓基地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5 |
粵桂扶貧協作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在33個貧困縣新設立的企業,除國家限制、禁止發展項目和房地產、批發、零售業外,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本政策自2017年12月22日起實施,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粵桂扶貧協作優惠政策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87號)。 |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6 |
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除符合農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在我區新辦的屬于《廣西農產品加工重點項目目錄》范圍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至2020年,免征其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148號)。 |
1.屬于《廣西農產品加工重點項目目錄》的證明材料; 2.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7 |
推進賀州市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賀州市新注冊的從事金融服務、科技服務、現代物流、旅游業等西部地區鼓勵類服務業產業中的法人企業,其主營業務占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屬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賀州市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桂政辦發〔2017〕127號)。 |
1.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的說明; 3.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8 |
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2017年1月1日起在縣域新設立的金融企業,自其取得第1筆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金融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95號)。 |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79 |
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廣西物流領域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從2013年1月1日起,區內注冊的且進駐保稅物流體系和“無水港”經營的新辦民營物流企業,其主營業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年。 |
《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廣西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桂發改經貿〔2013〕1598號)。 |
1.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 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的說明; 3.產業項目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80 |
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對行業協會商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脫鉤之日起三年內給予免征。 |
《關于做好行業協會商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財綜〔2017〕31號)。 |
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脫鉤的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81 |
小額貸款公司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并開展業務,且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發放貸款所取得的收入不低于其收入總額的70%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2017-2018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2019-202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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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質證明材料; 2.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發放貸款所取得的收入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
82 |
對進入距離陸地邊境線0—20公里范圍內的新設加工型企業減免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對進入距離陸地邊境線0—20公里范圍內的新設加工型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給予免征5 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優惠政策。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脫貧攻堅“十三五”規劃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193 號)。 |
進入距離陸地邊境線0—20公里范圍內的新設加工型企業證明材料 |
預繳享受 |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按照規定開展后續管理。納稅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