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

2018-7-24 22:31 來源: 廣東發改委

廣東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


廣東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

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59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做好我省2018年度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的分配和發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業 

2018年度納入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圍的行業企業分別是電力水泥鋼鐵石化造紙和民航六個行業企業。 

(一)控排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深圳市除外,下同)上述六個行業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共249家。 

(二)新建項目企業 

本省行政區域內上述六個行業已列入國家和省相關規劃,并有望于2018~2019年建成投產且預計年排放2萬噸二氧化碳(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擴建、改建)項目企業,共39家。 
以上企業的具體名單附后,根據全國碳市場建設和啟動運行情況對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二、配額總量 

根據我省2018年及“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結合國家和我省的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經濟發展形勢預測,確定2018年度配額總量為4.22億噸,其中,控排企業配額3.99億噸,儲備配額0.23億噸,儲備配額包括新建項目企業有償配額和市場調節配額。 

三、配額分配方法 
2018年度企業配額分配主要采用基準線法、歷史強度下降法和歷史排放法。
(一)基準線法 
電力行業燃煤燃氣發電機組(含供熱、熱電聯產機組)、水泥行業的熟料生產和粉磨、鋼鐵行業長流程企業、普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全面服務航空企業使用基準線法分配配額,先按2017 年度產量計算及發放預配額,再根據經核查核定的2018年實際產量計算及發放最終核定配額,并與發放的預配額進行比較,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
1. 控排企業 
企業配額=產量×基準值
具體計算方法詳見附件3,下同。
2. 新建項目企業 
配額=設計產能×基準值
(二)歷史強度下降法 
電力行業使用特殊燃料發電機組(如煤矸石、油頁巖、水煤漿、石油焦等燃料)及供熱鍋爐、特殊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有紙漿制造的企業、其它航空企業使用歷史強度下降法分配配額。先按2017 年度產量計算及發放預配額,再根據經核查核定的2018年實際產量計算及發放最終核定配額,并與發放的預配額進行比較,多退少補。計算公式為:
1.控排企業
企業配額=產量×歷史平均碳排放強度×年度下降系數
2. 新建項目企業 
配額=∑(預計各能源品種的年綜合消費量×各能源品種相應的碳排放折算系數 )
新建項目企業按歷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種取值范圍與控排企業的一致。
(三)歷史排放法 
水泥行業的礦山開采、微粉粉磨生產、鋼鐵行業短流程企業和其它鋼鐵企業以及石化行業企業使用歷史排放法分配配額。計算公式為:
1. 控排企業 
企業配額=歷史平均碳排放量×年度下降系數 
2. 新建項目企業 
配額=∑(預計各能源品種的年綜合消費量×各能源品種相應的碳排放折算系數)
新建項目企業按歷史排放法折算碳排放的各能源品種取值范圍與控排企業的一致。

四、配額發放

2018年度配額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其中,電力企業的免費配額比例為95%,鋼鐵、石化、水泥、造紙和航空企業的免費配額比例為97%。 
(一)控排企業免費配額發放 
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31日,控排企業在配額注冊登記系統獲得免費配額。按基準線法、歷史強度下降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先按上一年度產品產量發放預配額,待核定2018年度產品產量及配額后,再通過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對配額差值實行多退少補。控排企業可視需要購買有償配額。 
(二)新建項目企業配額發放
新建項目企業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規定,在新建項目竣工驗收前購足有償配額。新建項目企業購足有償配額并正式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后,省主管部門通過配額注冊登記系統向其發放免費配額。 
(三)配額有償發放數量和方式 
2018年度配額有償發放總量為200萬噸,采用不定期競價發放的形式。省主管部門將根據碳市場運行情況,委托競價發放平臺組織配額有償競價發放,必要時可增加或減少配額有償發放數量,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項 
(一)企業因生產經營、生產工藝改變造成碳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省主管部門報告,并相應修改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企業因經濟形勢變化、行業發展、政策要求等共性原因造成碳排放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省主管部門委托相關研究機構進行研究論證后,再制定統一可行的配額調整方案。 
(二)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配額清繳履約等工作按照《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的實施細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或省級碳普惠核證減碳量(PHCER)抵消實際碳排放的,應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過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和省級碳普惠平臺提交上繳申請,并向省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2018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總量原則上控制在150萬噸以內,具體抵消比例、條件及流程的工作指引參照2017年度指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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