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能源利用效率低,同時基礎設施和外商投資環境良好,毫無懸念地成為
CDM最大供應國。截至2008年4月,中國已國際注冊項目198個,產生的
減排量約1億tCO2/a,占全球的51%左右。據世行預測,2008~2012年期間,中國每年的
碳交易量將超過2億tCO2。
減排潛力巨大等各方面優勢,使國際資金對中國碳
市場表現出極大熱情。國內經營風電、水電的
電力公司、進行余熱回收的
鋼鐵公司和
水泥廠,以及生產氟利昂替代物的
化工企業等成為西方買家追逐、爭奪的對象。但中國企業參與CDM的模式過于單一,基本是通過雙邊/中介途徑或招標與出價高的買家簽訂CER遠期交付合同,買家承擔CDM前期開發費用。合同價格多為8~10歐元/CER,高于10歐元項目很少。除了項目主體企業,還有活躍的中介開發機構。他們為中方業主與國外買方之間牽線搭橋,交易成功和CER簽發后向雙方收取傭金。
中國千余個已經被政府批準的項目,絕大多數屬于雙邊簽訂的遠期CER合同,價格長期鎖定,買方承擔CDM開發和CER交付的各種風險。雖然這種商業模式從賣方角度看風險較低,但仍然要面對2類主要風險:(1)未來國際碳價格走低,市場價低于CER合同價,買方為了避免巨額損失不履行合同。對付這種風險方法不多,可以在合同的違約條款中控制。但買方違約,賣方進一步追究勢必陷入法律事務和官司,對雙方都將產生較高成本,賣方可能會選擇不了了之,從而失去CDM收益;(2)未來國際碳價格高漲,高于CER合同價,而賣方受制于CER長期鎖定價格,無法享受市場的高收益,面臨機會成本損失。例如,中國某企業HFC-23減排項目,幾年前簽約CER價格只有5~6歐元。項目運行后,2008年簽發CER交付買方。此時,歐洲市場現貨CER價格高達15~17歐元。對中國企業產生了約10歐元/tCO2的機會成本,遠遠大于收益,從經濟學角度是虧本買賣。這種情況在中國普遍存在,只是機會成本的多少
問題。但中國業主通常將出售減排量看作是錦上添花,缺乏風險意識和對國際市場的了解,只要有買家出價合適就賣出,沒有對CER價格波動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
大量收購中國
CDM項目的西方買家大多不是最終買主,他們與中國企業簽訂購買合同并只付出較低的開發成本。CER一旦頒發或項目一經注冊,初始買家就可以通過中介或雙邊渠道找到下家,或者在交易所這樣的二級市場加價出售,差價可達60~100%。與其付出的前期CDM開發費用相比,可獲得豐厚收益。買家與中國企業簽訂合同并不需要有很強的資金實力,也不需要有保證購買定量CER的足額賬面資金。不少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CER大量簽發后面臨無法付款的窘境,于是轉賣給其他實力強大的真正買主。
雖然CDM規則為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售CER,以幫助其履行減排承諾,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不能參與排放貿易,但目前CDM和EUETS等市場的交易規則并不排斥發展中國家直接參與高級市場的交易。例如,中國的投資機構可以申請歐洲的交易所席位直接進行EUA和CER合約交易,也可以委托在交易所擁有固定席位的經紀公司進行買賣。極少數商業嗅覺靈敏、仔細鉆研國際規則的中國公司開創性地在發達國家注冊了獨資或合資公司,以回到國內購買CDM項目。他們具備與歐盟成員國本身企業相同的資格和條件,從而可以與其他最終買家、投機商或通過交易所進行二級CER交易,獲取最大收益。
作為CER最大供應國,中國應是國際
碳市場的主體、對價格的形成有發言權。但中國沒有處在相應的權重地位,提供了巨量初級廉價CER供發達國家中介、金融和投機機構不斷倒買倒賣獲取高額收益,自身卻處在市場和價值鏈低端。語言障礙、商業和風險意識缺乏,使眾多中國企業對CDM國際規則及盈利模式缺乏深入的理解和應用,因此在雙邊談判中處于弱勢,造成CER價格較低并且注冊后CER的賬戶歸屬等方面沒有取得公平權力。(完)